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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煤炭官员行贿受审 竟有430名职工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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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辛胜利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蒙东能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辛胜利犯贪污罪、受贿罪、单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辛胜利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蒙东能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辛胜利犯贪污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于今年5月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9年8月12日,辛胜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呼伦贝尔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判决书显示,辛胜利的行贿对象,是2019年5月28日被查的时任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郁志云。郁志云受贿时的职位是锡林郭勒盟经济委员会主任。
庭审中有个细节,关于检方指控辛胜利涉嫌单位行贿罪,辛胜利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通力锗业、乌煤公司退休职工,神华北电胜利能源公司职工430人签名的请愿书,用以证明被辛胜利为企业做出巨大贡献,
公开资料显示,辛胜利,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先后担任锡林郭勒盟乌兰图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人员、锡林郭勒通力锗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锡林郭勒盟乌兰图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其间:2005年12月至2007年8月,锡林郭勒通力锗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12月至2019年3月,锡盟运通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蒙东能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检方指控,辛胜利犯有受贿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贪污罪。
1、2006年春节前,辛胜利到郁某家中送给郁某现金2万元。
2、2006年中秋节前,辛胜利到郁某家中送给郁某现金1万元。
3、2007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辛胜利到郁某家中分别送给郁某现金1万元,共计2万元。
4、2008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辛胜利到郁某家中分别送给郁某现金1万元,共计2万元。
5、2009年春节前,辛胜利到郁某家中送给郁某现金1万元。
6、2009年中秋节前,辛胜利到郁某家送给郁某现金0.4万元。
7、2010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辛胜利到郁某家中分别送给郁某现金0.3万元,共计0.6万元。
8、2013年3月30日,郁某女儿郁芳婧结婚。辛胜利得知该消息后到郁某家中送给郁某现金1万元。
辛胜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政治站位不高,犯下了违反党纪国法的错误,对不起党的培养和组织的信任,感谢党和政府对其的挽救,认罪悔罪;请求法庭看在其到案后一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罪行,按照规定提供有力的线索的行为和态度,对其能从宽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胜利犯受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辛胜利代表单位向郁某行贿45万元的事实中,郁某是索贿行为,辛胜利是被迫的,而且也是无奈之举;辛胜利在单位积极肯干,带领通力锗业和乌煤公司取得有目共睹的成就,也得到这两个单位职工的真心拥护和认可,从一百多名员工的联名信就能体现出来,辛胜利本人于2007年荣获内蒙古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2014年获得国电科技进步二等奖。
庭审中,辛胜利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一、张军等通力锗业、乌煤公司退休职工,神华北电胜利能源公司职工430人签名的请愿书,用以证明被告人辛胜利为企业做出巨大贡献,单位行贿也是为了企业职工出路着想,职工们集体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辛胜利获得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和2018年度公司奖励基金获奖情况,用以证明被告人辛胜利平时表现良好,为社会做出过巨大贡献。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辛胜利的辩护人出示的第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如果乌煤公司职工的联名签名作为证人证言出示,
最终,法院裁决如下:辛胜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8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文章来源:《内蒙古煤炭经济》 网址: http://www.nmgmtjj.cn/zonghexinwen/2020/0708/3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