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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兴安盟支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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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不仅可以使贫困村摘掉“穷帽子”,为扶贫攻坚工程提供物质保障,同时也能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村级基层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加强村级基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不仅可以使贫困村摘掉“穷帽子”,为扶贫攻坚工程提供物质保障,同时也能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村级基层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加强村级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是农村经济发展势在必行的改革要求。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的扎赉特旗、突泉县被列入自治区扶持村集体经济试点旗县,共投入财政资金450万元,选择8个行政村,试点8个不同项目,初见成效。2017年,全盟共有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科右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等五个旗县市列为自治区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旗县,共筹集各类型资金8577.5万元,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及嘎查村自筹资金等,拟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119个。总体来看,嘎查村集体经济“多元扶持”机制正在逐步常态化和长效化,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嘎查村集体经济自我发展、持续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服务农牧民群众和助力脱贫攻坚初显成效。但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村集体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一)村集体经济规模较小。与近年来财政资金在农村项目上的投入相比,所形成的村级集体经济规模相对偏小,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只有极少数嘎查村的集体经济在发展后能够达到10万元以上,更多嘎查村的集体经济也只是在几万元左右徘徊。
(二)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都会根据自然条件和两委班子管理能力的不同来选择不同发展项目、不同的项目管理方式,不同项目财政资金投入也会有所差异。所以嘎查村集体经济起步就有差异,发展也必然有差异,造成村与村之间不均衡。不仅会影响嘎查村的发展,更会使村民的心理产生不平衡,不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三)嘎查村集体资产产权不清晰。绝大多数的村对本属于村集体的荒山、林地、机动地等没有确认所有权,没有登记造册,从而使本属于村集体收益的承包费流失,导致收益分配混乱。
(四)缺少有能力的带头人。嘎查村人员流动很小,这就造成嘎查村集体在新思想、新理念引入方面的缺乏,尤其是村级集体经济带头人年龄偏大,本身所掌握的知识老化或者缺乏当下发展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缺乏经营意识和创新能力,造成集体经济发展决策缺能人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嘎查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几点措施建议,以期寻找到嘎查村自身可持续发展之路,带动嘎查村走上致富之路。
(一)理清发展思路,强化责任推动。建议各旗县市成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旗县市领导牵头,由财政局、农牧业局、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由乡镇一把手亲自抓项目。进一步明确县、乡、村三级责任主体职能职责,建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作为乡村两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的主要内容,作为乡镇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村党组织分类定级的重要依据,全力构建集体经济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加大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不仅要加大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的扶持力度,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而且在嘎查村后续的集体经济发展中也要保证资金的持续性。有关部门要区别不同情况,逐年适度增加建设项目和经费,不断改善农村投资环境。财政资金到位后还要努力发挥其杠杆作用,以财政资金为引导,撬动企业、金融信贷公司等来支持嘎查村集体经济的继续壮大。
(三)做好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要了解村内的自然资源和两委班子情况,做好入户调查,切记不可照抄照搬,一定要选择适合本地区发展的项目。要做好市场调查、预测工作,要有前瞻性。
(四)做好“三权分置”工作。通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确权、赋权、易权,促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以点带面,以此为基础,加快土地流转,助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确权就是做好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明确,必须定时对村集体的荒山、林地、机动地等属于集体的资产进行盘点,登记造册,对“一事一议”“美丽乡村建设”形成的资产明确到村集体资产,是属于全体村民共同所有。这样才能使村集体收益更加透明,更加规范。
(五)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要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就要对传统农业经营方式进行改革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新型主体带动更多普通农户参与规模经营,让农民获得更多收益,多模式完善农业发展的利益分享机制。扶持村集体经济,既要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经营主体的身份独立,又要密切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发展现代农业获得丰厚收益的同时,也要通过建立有效的合作双赢、利益联结机制等方式,合理分配经营成果,增加村集体收入。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真正实现规模经营的前置条件,应尽快完成农村牧区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障农牧民财产权益。同时,要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所有权流转制度,按照明确所有权、承包权、保障收益权的要求,赋予农牧民对土地、宅基地、住房自由流转权。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同时也可以通过土地经营权托管、入股等方式来实现。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的发展趋势,但是目前各地区的做法和实践活动都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有效的管理模式。在试点中应加强与各地区交流,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土地流转加规模经营必将成为村级集体经济壮大的有力抓手。
文章来源:《内蒙古煤炭经济》 网址: http://www.nmgmtjj.cn/qikandaodu/2021/0303/6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