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内蒙古煤炭经济》刊物[06/30]
- · 《内蒙古煤炭经济》征稿[06/30]
- · 《内蒙古煤炭经济》投稿[06/30]
- · 《内蒙古煤炭经济》收稿[06/30]
- · 《内蒙古煤炭经济》栏目[06/30]
浅谈煤炭经济下行阶段建筑业坏账损失的防范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一、建筑业资金现状 2015年以来,煤炭市场需求不足与产能过剩、进口总量依然较大的矛盾愈加突出,煤炭企业亏损面进一步扩大,经营更加困难。随着煤炭经济的下滑,银行紧缩银根、
一、建筑业资金现状 2015年以来,煤炭市场需求不足与产能过剩、进口总量依然较大的矛盾愈加突出,煤炭企业亏损面进一步扩大,经营更加困难。随着煤炭经济的下滑,银行紧缩银根、民间借贷信用危机重重,新能源的替代更是延长了经济复苏的历程。站在建筑企业的角度如何去化解和防范坏账损失风险显得尤为重要,坏账的发生与否将直接决定建筑企业的发展命运。总之,在内外部环境的不利条件下,作为产业链中游的建筑业,既要承受供应链上游企业资金断裂的风险,又要承担偿还供应链下游供应商的债务,所承担的压力是空前的。面对诸多不良资产和在建工程,木已成舟,很可能发生坏账损失,这些致命的风险需要去化解和防范。 二、建筑业坏账风险形成原因 煤炭经济下行阶段,建筑业坏账风险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没有前瞻性 2007~2012年5年间,在蒙陕晋煤炭泡沫经济的带动下,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市场日趋饱和,经济增速已经放缓,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本应充分研判投资风险,在企业总体战略上采取收缩型战略,甚至采取放弃战略来降低或转移风险;在公司财务战略方面选择防御收缩型战略,在经济萧条阶段,特别在经济处于低谷时期,建立投资标准,保持市场份额,压缩管理费用,放弃次要的财务利益,削减存货,减少临时性雇员。其次没有正确理解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整的政策法规,盲目投资,对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的没有进行可行性分析,对政策、行业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能力、地域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不足。因此,一夜之间出现了鄂尔多斯康巴什“鬼城”现象,房地产有价无市,烂尾工程满城皆是。 (二)对风险没有进行系统管理分析,缺乏风险预警机制 国内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程度是经济发展周期的“晴雨表”,在经济繁荣期表现表现得较为活跃,在经济萧条阶段表现为滞销。当市场出现房产滞销、项目停建、上下游资金链结算异常、失信等信号时,定期风险预警管理是必须要做的工作[1]。 (三)企业盲目追求产值,甚至铤而走险 主营业务收入作为企业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在国有企业,往往为了追求产量和产能,忽略了发展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就鄂尔多斯市而言,一个常住人口只有60多万人的中小型城市,政府却在规划方面下大手笔,连续规划多个新城,建设上百万人口居住的新房,无疑充满着较大的泡沫。而之前凭借其特有的“羊煤土气”四大资源,鄂尔多斯一度有着充足的经济实力,支撑这个泡沫不破裂。受此规划引导,很多房地产企业及建筑公司对鄂尔多斯趋之若鹜,为不良资产造成的苦果埋下伏笔。 (四)银根紧缩、民间借贷危机的出现,资本市场四面楚歌 煤炭经济下的房地产市场系统风险足以引起房地产业、建筑业发生连锁反应而陷入经营困境,并使投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煤炭行业产能过剩和进口煤炭价格优势冲击,市场经济规律发挥调节功能,资本市场重新洗牌已是大势所趋。首先,是银行业的银根紧缩和宏观调控,房地产企业资金从源头上断裂,部分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权上移至省一级主管部门,只收不放。其次,民间借贷崩盘,一夜之间哀鸿遍野,受高额利率吸引,老百姓将征地款及煤矿分红等再次投入到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然而一夜之间血本无归。外来资本恶意撤资也加速了房地产市场崩盘的进程。一位律师表示,最高的时候,榆林市府谷县民间借贷的利息达到3分5,也就是年利率42%,而同期的银行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只有3.5%左右,民间借贷的利率已经远超央行规定的4倍限额。 三、防范措施 (一)系统评估,事件识别,选择风险应对方式 在经济下行阶段,建筑企业应该定期对坏账损失风险进行评估,建立季度或月度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可能会对企业产生影响的潜在事件,并分别确定是否是机会或者会对企业成功实施战略和实现目标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这些事件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的财务状况、银行信用变化、销售分析、重大投资和股东结构变化等等。对有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负面事件需加以评估和应对,并及时地制定风险应对方式。企业还要建立风险管理责任制,需专人负责对重大风险因素的识别及评估、提供对决策颇有价值的信息。对建设方资金恶化已停工、停建的项目进行专项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上报决策层,制定应对方案,通过及时同建设单位或投资人谈判磋商、财产保全、实物抵偿、债权转移等方式有效规避坏账风险的发生。 (二)依法办事,果断决策,保障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前先得到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
文章来源:《内蒙古煤炭经济》 网址: http://www.nmgmtjj.cn/qikandaodu/2020/0630/335.html